以太币、泰特币、瑞波币、
火币、无限币、夸克币、
泽塔币、烧烤币、隐形金条、质数币……
这些名字奇特的“钱币”
其实都是虚拟货币
5月31日,衡东县公安局三樟派出所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综合运用数据赋能、多侦联动、细致追踪,成功侦破一起虚拟币诈骗案,抓获头目及骨干成员4人。
2023年12月底,接辖区群众刘先生报警,其称自己于2023年8月初购买了价值18万元人民币的名为“ WHY”的虚拟币,后项目方通过系列“割韭菜”操作,最终将刘先生等普通购买者资金骗走。获此情况后,三樟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展开侦查。
民警将人员信息作为研判重点,调取交易所涉及的注册信息、充值记录、提币记录等大量数据,经过数月的数据分析、人员关联,最终研判出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项目推广者、后台维护者,形成架构图,为侦破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该案件骨干成员涉及湖南郴州、福建厦门、广东广州等多省市,民警多次奔赴嫌疑人藏匿的省市跨区侦查,分析嫌疑人动态轨迹,根据实地情况逐一制定了周密的抓捕方案。5月31日,民警奔赴福建厦门,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成功将第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在民警提供的证据面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逐步被瓦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各相关部门通过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明确。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
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包括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常见的虚拟货币骗局
“黑平台”——虚假交易平台
(1)设立虚拟货币虚假交易平台,通过小额交易,使用户获取小额利润,赢得用户信任,在吸引投资者入场后,拒绝大额提现,并进一步诱导、恐吓用户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2)谎称是交易平台,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实施电信诈骗。
“拉人头”——传销组织
利用“比特币”“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概念骗取投资者信任,诱导投资者投资,实则是发展线下金融传销骗局,不少投资者为了拿到更多返佣,发展更多人成为自己的下线,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其中,最终被套牢。
“非法集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融资
(1)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虚假的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以此募集投资人的钱财,项目方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或者换成黑客盗币卷走用户资产。
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一
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
不从事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上下游工作,不盲目跟风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二
树立正确投资观念
不轻信高额收益、高额回报等宣传,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三
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不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不出借、出售身份证、银行卡、网银,不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陌生账号直接转账。
四
及时报告违法犯罪线索
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虚拟货币非法行为。
三审:谭歆
二审:文应中
编辑:董自创、彭玉
来源:三樟派出所
注册有任何问题请添加 微信:MVIP619 拉你进入群
打开微信扫一扫
添加客服
进入交流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