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人乔某通过网络虚拟币转移赃款的行为,乔某明知自己两张银行卡账户因涉嫌非法转移资金被冻结,且银行卡收到了违法犯罪资金,但并不明知具体是什么犯罪资金,仅存在概括明知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泰达币”买卖。在此期间,上游犯罪一直利用乔某将被害人的钱以购买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转移,上游犯罪属于正在进行中,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乔某某的刑事责任更为适当。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参与 USDT “跑分”实际上就是在帮助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洗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切勿为了走捷径赚钱,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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