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骗局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陆续出现,引诱群众投资所谓的网络虚拟货币,以此诈骗钱财。近日,新民市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宣判了一起因获得投资分红而委托他人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在投资公司不予返款的情形下,起诉受托人返还剩余投资款的案件。
据介绍,2018年4月12日,王某向李某推荐投资AI公司虚拟货币项目。于是,李某委托王某购买该虚拟货币并向其转账50万元。之后,AI公司不断返还投资款及分红。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李某要求王某为其出具担保协议,承诺保证最低返还投资款50万元。2018年8月初,AI公司出现资金运转问题,不再向李某返款,这时已返还分红款20万元。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剩余30万元本金。
新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I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合法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对该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违背《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合法性原则。因此,基于该虚拟货币进行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民法典》实施后,进一步规定了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由此可知,利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投资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的行为,该行为必将受到我国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该交易引发的纠纷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人们在进行投资时要慎重,要选择法律允许的合法经营方式,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商业投资,否则风险只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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